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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抄袭?“首先,节气的知识,是没有著作权的。”梁俊景表示,比如,二十四节气的名称、小满是指麦穗开始变得饱满等,这些属于公知常识,不受著作权保护。“但视频中,从小满的铺垫到不追求十全十美的人生的文字表达,是受到著作权保护;而且奥迪广告文案与‘北大满哥’的文案高度重合,所以是有抄袭嫌疑的。”梁俊景说。如果奥迪广告中“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等诗句真如“北大满哥”所说,是他的原创,那么,即便“北大满哥”没有登记著作权,抖音视频的时间戳等也能证明其创作在前,“可认定奥迪广告为抄袭”。侵权责任由谁担?“如果抄袭属实,那么,抄袭行为侵犯的是‘北大满哥’的著作权。”梁俊景表示,侵权方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该如何计算?“北大满哥”又应该向谁索赔呢?梁俊景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由于奥迪公司及代言人刘德华具有广泛知名度,导致此事件社会影响较大,本案涉及的赔偿数额可根据上述情况予以确定。”梁俊景认为,“北大满哥”可向奥迪方主张权益。那么,创意代理公司作为这则广告的创作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梁俊景认为,这要看创意代理公司与奥迪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公司仅仅作为该广告文案的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公司可能要依照合同约定对奥迪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保留了著作权,则需要与奥迪一起,共同对“北大满哥”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刘德华无须担责也无权追责?另外,作为明星代言人的刘德华,是否要为该侵权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呢?梁俊景认为,按照惯例,刘德华并非广告制作的主体,在广告中仅扮演“载体”角色,故通常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有网友表示,刘德华因该事件名誉受损,可向品牌方主张赔偿。这是否可行呢?梁俊景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经此事件刘德华名誉或将受损,但是并不是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致,故刘德华无法依此为由请求赔偿”。
央广网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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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刘志飞 辉县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迎来了新媒体时代。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自媒体随之应运而生。自媒体是普通大众通过新媒体平台向外发布自身事实和新闻的传播方式,主要表现形式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组合等。
当前,自媒体平台及上下游产业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由于部分自媒体作者缺乏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意识及相关法律知识,自媒体账号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现象频频出现。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大家在进行自媒体创作时一定要了解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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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创作常见的侵权行为
通过自媒体账号传播侵犯著作权作品是网络侵权得一种方式,除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因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和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等特征,具有其独有特征。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侵权、摄影作品侵权、视听作品侵权等,具体行为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并用于网络传播获利;
3.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自媒体传播赚取流量或者关注度获利,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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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侵权原因分析
1.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意识不强
著作权又称版权,因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而在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层面受到保护。著作权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又包含了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主要关注点是内容的点击量、关注度方面,更加追求传播内容的视听效果和影响力。在其创作过程中,除自身独创性作品外,部分作品存在复制、模仿他人创作作品或表达方式的行为,但对该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重视不够;部分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虽考虑到合法性问题,但因对著作权侵权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不能识别侵权行为;部分自媒体运营者自认为自身运营平台发布的内容为免费分享、不具有营利目的,认为系合理使用行为。
2.为追求利润存在违法侥幸心理
部分自媒体账号运营者明知自身行为存在侵权风险,但迫于作品更新压力及追求流量和关注度,仍会抱侥幸心理选择直接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一方面因通过和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授权,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来说,其权利人的寻找和谈判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考虑自媒体创作对效率的追求以及可能增加的成本,导致一些人存在违法侥幸心理,认为直接使用也并不一定被权利人发现而铤而走险。
3.委托制作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其上下游关联行业发展迅速,分工日益细化,部分新媒体包括自媒体运营中可能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些宣传手册、动画视频等的制作。第三方机构可能缺乏著作权意识,或者为减少制作成本,在完成受托事项过程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委托方未对作品进行严格的审查便发布,很可能会面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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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运营中著作权侵权行为防范及处理
1. 定期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律法规,从思想上和行为上提高尊重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有偿使用相关作品的网络环境,自身也终将从中受益。
2. 设置知识产权保护审核专员或者法务专员,对自媒体作品创作和发布进行全程的审核和监督,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3. 对于因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情形或者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因网络空间侵权往往有数据记录,取证相对容易,一旦认定出现侵权行为,自媒体运营者要积极联系著作权人,说明原因、表达歉意、争取谅解,并积极商谈许可使用或者赔偿费用。
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内容制作的,一定要签署委托合同,明确责任,要求受托方保证作品为其独立创作,明确一旦引发侵犯著作权纠纷由受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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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侵权如何应对
在生活中,著作权人一旦发现作品被侵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1、积极取证。著作权人发作品被侵权后,应立即通过公证进行取证,也可以通过可信时间戳这种新型取证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为后续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2、发送律师函协商解决。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律师发送律师函协商解决,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组织调解。自媒体运营者要认真对待一旦出现侵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积极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既体现尊对著作权人和作品的尊重,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相关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可以依据该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民事诉讼。著作权人也可不经协商直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要求的侵权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月21日,小满,众多品牌在这天推出了自己的节气短视频。奥迪有一条短视频在各大平台频繁刷屏,阅读量轻松达到10万+。但这条视频推出不久,就有网名“北大满哥”的网友在线维权,表示奥迪该广告文案抄袭自己原创视频,其中很多文字可以说是直接复制。
真相大白后,奥迪可谓贻笑大方,原本为该广告叫好的掌声变成一片嘘声。原本想给企业文化“镀金”的奥迪,瞬间让自己深陷舆论漩涡,企业形象一落千丈。更重要的是,抄袭文案,侵犯他人著作权,奥迪已经涉嫌违法。如今,奥迪已经撤下广告并致歉,表示监管不力、审核不严。但道歉不是抄袭事件的终点,奥迪更应该真正提高自己的广告意识、版权意识。
在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当下,优质创意必须被保护,这是基本共识。商业广告代表了企业形象和企业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如果连广告创意都能抄袭,那么其他方面的创意是否也会抄袭?这样的品牌还谈何创新?
中新财评:道歉不是奥迪广告抄袭事件的终点
违法侵权,不是小事。奥迪广告抄袭事件的影响将不会因一句道歉就能短时间内消除。当前,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大众的想象力、创造力,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成社会共识,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大品牌也不能成为抄袭的“通行证”。
相反,品牌企业依靠“抄袭”方式做营销,不但不能起到宣传品牌的效果,反而是广告文案越刷屏,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越大,品牌形象就越难堪。
——律师:奥迪广告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
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兵表示,这次的事件其实不是典型的广告侵权,简单来看,可以理解为一个电影没有经过剧本或原著人的授权就拍了,奥迪的视频只不过是用于广告了,表象上是个广义的“广告侵权”案例。所以,这种抄袭或剽窃创意的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的侵权。
——刘德华需为奥迪广告抄袭承担责任吗?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次事件中,刘德华无须为广告侵权行为担责。
闫兵认为,本次事件既不属于直接违反《广告法》,也不属于代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形,所以刘德华不会因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表示,本案中,首先,难有证据显示刘德华没有使用过奥迪车;其次,刘德华本人也难以、判断不了该条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更重要的是,刘德华本人也并不能判断相关文案是不是抄袭的。所以他同样认为,本案并不符合广告代言人需要负责的情形。
闫兵还表示,虽然奥迪的本次广告侵权事件暂不会涉及刘德华的法律责任问题,但是此事有可能对刘德华的声誉造成影响,所以他建议奥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给刘德华造成损失。
不过,另据北京日报报道,知产专业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刘德华先生虽然出演了该奥迪广告,且由其陈述全部广告文案,但按行业惯例,广告文案本身应当不是刘德华先生本人创作的。如果刘德华先生能够证明其对广告文案的不知情,则不与奥迪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奥迪该承担什么责任?能甩锅给广告公司吗?
在声明中,奥迪公司提及视频是由创意代理公司提报并执行。
闫兵表示,根据经验判断,奥迪这种大厂商在与广告经营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时会制定非常严苛的知识产权合规条款及侵权责任转嫁机制,但是这并不能直接免除奥迪公司自身的责任,其后果仅仅是奥迪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就侵权广告遭受的损失向创意代理方进行追偿。
所以,闫兵认为,奥迪公司是直接的责任主体,而不仅仅是其所谓的“监管不力、审核不严”,奥迪公司还是应当提高认识,方能以绝后患。
——广告代理公司该承担哪些责任?
常莎认为,该代理公司系广告的创作者,其是否对“北大满哥”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其与奥迪之间的合同约定。
“如果该代理公司仅为创作者,最终不享有著作权,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排除该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向奥迪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如果该公司仍然保留了该广告文案的著作权,则需要与奥迪共同对‘北大满哥’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