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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的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末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
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使租 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末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
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士八条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