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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特定租赁物经营末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二)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三)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素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素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千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素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