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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规则】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