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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承租人古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 承租人继线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承租人末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夹卖合同解除、被确认
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袚撇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 以请求 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时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子合理补偿。
第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子出租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