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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篇:相邻关系(288-290)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不动
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源依据】法
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不动
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
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