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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我钢臨斜国
(三)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供。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在利益不存在时的责任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己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无偿受让利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己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妥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