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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71-277条)
271-277条详细内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
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业主
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
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