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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78-287)
详细如下:(278-287)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
三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出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快专
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
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业主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的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筹集、使用规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
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紫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 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
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及行使规则】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
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
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妥业主的监督,
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 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
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子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
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
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业主对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
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