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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编:共有(297-303)
(297-303)详细如下: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的界定及其类型】不动产或
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
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按
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与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其有人同意,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分担规则】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
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
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
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
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