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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权编:共有(304-310)
民法典(304-310)条内容如下:
笚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其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司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诚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子以分制,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诚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子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其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 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供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街债权偾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价额享有债权、承扭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供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其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时共有物共有性质的认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准共有】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