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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物权编 _ 宅基地使用权(362-365条)
(362-365)内容如下: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山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准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消灭后的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杈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