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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总则编 _ 自然人(第13-16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问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