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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总则编 _ 法人(第96-101条)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抇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