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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总则编 _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杈、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的征收与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应当给子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
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际
【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网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遊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
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
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及其客体】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
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