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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总则编 _ 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42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
基手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決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交
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
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向,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手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