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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总则编 _ 民事法律行为(第143-151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弄天我W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继行论延代理公是级到地不人日起三十日
内子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
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因状态、缺三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