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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物权编 _ 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