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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物权编 _ 所有权·一般规定(第240-245条)
第二百四十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抯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的专有权】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
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士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 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子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子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