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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物权编 _ 抵押权(第420-424条)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规则】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问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杈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妥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杈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的内容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问、债杈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杈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
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
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