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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的定 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的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