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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妥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宇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优先适用】
因出卖人末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妥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